乡村治理“德治”是基础
发布日期:2021-12-08 浏览量:3343
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,要“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,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”。德治作为一种以道德规范和乡规民约等手段进行的乡村治理方式,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。当前,我国村民自治逐步成熟,法治体系日趋完善,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解决,需要以德治为基础,通过良好的道德规范引领农村社会风气的转变,推动乡村和谐发展,实现高质量的乡村振兴。
乡村治理,德治必不可少
经过历史沿革与发展,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以传统文化、道德规范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资源,比如乡约民规、风俗习惯等。在乡村治理体系中,以农村的道德、伦理维护机制为基础,通过文化建设与思想引领,建立村民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,大力推行德治建设,既是对自治、法治的积极补充,也是实现乡村现代化、乡村振兴必不可少的举措。
首先,德治能够提升村民自治水平,弥补法治的不足。在乡村治理体系中,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缺一不可。这其中,德治具有引领作用,能够通过改善乡村社会风气、提升村民自我修养,引导乡村治理向良性发展。当前,虽然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,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能力有所提升,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,一些地方仍存在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较低、外部监管缺失、村委会行政负担过重等问题。而法治作为制度化的治理方式以及强制性的实施手段,对于几千年来我国农村形成的民间规则体系来讲,又过于刚性和僵化。自治与法治的不足,需要德治的“润滑剂”作用,既要借助道德手段提升村民的自治水平,又要结合乡村约定成俗的道德规范以及非正式规则,有效弥补法治的不足。
其次,德治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,提高农民生活质量。在市场经济与工业化的转型过程中,传统的农业生产开始向现代化转变,很多农民开始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工。由此,农村社会原有的道德价值体系遭受冲击,拜金主义、极端功利主义、享乐主义等在农村兴起,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。因此,以德治为基础,积极加强村民的道德文化建设,重构农村的道德体系,对于农村稳定以及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。
最后,乡村德治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重视法治建设,依法治国,也要兼顾道德建设,以德治国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,在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,德治建设的重要性开始凸现。在多年的“乡土社会”“熟人社会”中,我国农村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、道德规范、风俗习惯等,有其自身的文化基础。因此,乡村德治应作为一项专门的内容、任务进行统筹规划,要针对农民的特点、农村的特色进行布局与完善。
乡村治理中德治建设面临的问题
自治、法治都可以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、法律制度等进行构建,而德治作为一种“软约束”手段,其实施效果难以在短期内呈现,且其发挥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。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背景下,传统农村社会遭受现代不良文化思潮的冲击,影响了德治作用的发挥。
首先,德治建设跟不上农村形势变化。市场经济时代,互联网、自媒体的兴起,不仅使得农村生产、农民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,也影响了德治作用的有效发挥。一方面,市场经济使得众多农民外出打工,一些农村只剩下老人和儿童留守,出现空心化状态,导致德治建设出现对象空化问题;另一方面,受当前一些负面思潮的影响,传统的农村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准则遭受冲击,致使农村道德滑坡问题出现。农村形势的变化,使得德治作用的发挥面临困境。
其次,德治尚未与自治、法治有机结合。在乡村治理体系中,自治明确了乡村的治理模式,是基础;法治保障了乡村的有序治理,是前提;德治推动了乡村的和谐发展,是动力。只有自治、法治、德治“三治融合”,才能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,共同促进新时代的美丽乡村建设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,三者并不能完全有机结合。比如,部分村庄通过选举,将德高望重的村民选为村干部,这虽然创造了较高的治理绩效,但却出现了权力过于集中且外部监督缺乏等问题。同时,对于一些农村纠纷,通过法治手段解决,既加大了政府的行政负担,还可能无法有效解决矛盾。
最后,德治的约束力不足。相比于法治,德治的本质是以道德规范、村规民约来实现对村民行为的约束,在实施手段和效力上很难与法治相比较。比如,农村一些家长教育孩子的手段过于简单粗暴,但是情节又不是很严重,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,只能借助德治来进行约束,但由于德治缺乏强制性手段,因而难以直接制止。同时,对于一些奢靡攀比现象,德治只能起到引导作用,而风气的改变又是一个漫长反复的过程,若没有强制的约束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机制,很难有效改善不良风气。因此,对于很多农村问题,德治的约束力较弱,不能有效发挥作用。
乡村治理如何发挥德治的作用
新时代,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,农村德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轨道。如何发挥德治的作用,并使其与自治、法治相互促进、融合,共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,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。
第一,要完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。长期以来,乡村德治更多地是依靠村民自发形成的伦理规范以及行为准则,但在新时代,农村传统的道德规范以及社会组织发生很大变化,由此导致德治的组织力变弱。在此背景下,我们要建立完善农村基层德治工作体系,全面落实村级自治组织德治主体责任,通过引导农村建立道德评议会、红白理事会、禁赌禁毒会等群众性组织,形成德治的外化组织,在改善不良风气等具体问题上,发挥组织引导作用、带头示范作用。
第二,要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建设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乡村德治的重要资源,虽然新的社会变迁导致乡村社会结构与道德规范发生改变,但是大量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仍然存在于农村,形成了村民内化的行为规范。比如,孝敬父母这一来源于儒家思想的道德准则,仍然根植于大多数村民的内心,并涌现出了很多感动人心的孝敬模范。因此,我们应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,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、人文精神、道德规范,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建设,拓宽德治发挥作用的空间。
第三,要做好多重保障。一方面,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要加强德治建设的人、财、物保障,让德治工作能够常态化、长效化;另一方面,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,坚持依法治理,让德治建设既没有后顾之忧,又能在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下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。
(作者为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党校讲师)
上一篇 : 广西社会道德文化研究会组织专家到天峨考察蚂拐文化
下一篇:国人道德底线的深度剖析